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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批复:原则同意!涉及云南3个项目

云南网 2024-05-05

近日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发布了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安琪酵母(普洱)有限公司年产3.2万吨酵母制品绿色制造项目(变更)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玉溪卷烟厂复烤车间技术升级改造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云南神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1万吨绿色新能源铝箔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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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安琪酵母(普洱)有限公司年产3.2万吨酵母制品绿色制造项目(变更)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云发改资环〔2024〕295号


普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普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报年产2.5万吨变更为年产3.2万吨酵母制品绿色制造项目申请节能审查意见变更的请示》(普发改资环〔2023〕437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云发改资环〔2017〕299号)有关要求,省发展改革委委托云南省节能监察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对该项目(项目代码:2020-530828-14-03-054009)节能报告进行了评审,对项目能源消费情况、能效水平、用能工艺及节能管理措施等提出如下意见: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年产3.2万吨酵母制品,3.85万吨环保有机肥。分期实施,一期年产1.5万吨高活性干酵母、2.31万吨环保有机肥;二期年产1.7万吨酵母抽提物、1.54万吨环保有机肥。主要建设糖蜜罐区、酵母车间、酵母抽提物车间、干燥车间、包装车间、成品仓库及循环水泵房、污水处理站、粉肥车间、水解糖车间、堆肥车间、肥料成品库、锅炉房、危化品库、冷冻站、空压站、变电站、液氨吸收、办公楼等辅助和附属设施。


项目建成后年综合能耗48744.26吨标准煤(当量值)、68878.06吨标准煤(等价值),项目单位酵母制品综合能耗1.11吨标准煤/吨,单位有机肥综合能耗0.286吨标准煤/吨,单位水解糖综合能耗0.014吨标准煤/吨,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1.57吨标准煤/万元。


三、项目建设单位在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基础上,要严格落实项目评审意见中所提出的相关要求和意见建议。


(一)要进一步优化用能工艺,选用高效节能设备,切实加强节能管理。


(二)要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3331),健全完善能源监督管理体系,按《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并建成企业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实现与省级平台的数据对接。


(三)要严格按照项目节能报告中提出的节能措施进行建设,项目建设完成后,及时提出节能验收申请,若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不予通过验收。


(四)其他要求按项目评审意见落实。


四、如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五、请普洱市发展改革委严格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并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33号),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开展节能监察。


六、该项目对普洱市完成“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有较大影响。普洱市发展改革委要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严格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科学合理提出项目新增能耗消纳解决措施,加强用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确保本地区能耗双控目标任务完成。


七、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变更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4月16日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玉溪卷烟厂复烤车间技术升级改造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云发改资环〔2024〕291号
玉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玉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上报玉溪卷烟厂复烤车间技术升级改造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玉发改请〔2024〕8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云发改资环〔2017〕299号)有关要求,省发展改革委委托云南省节能监察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对该项目(项目代码:2305-530499-99-02-541737)节能报告进行了评审,对项目能源消费情况、能效水平、用能工艺及节能管理措施等提出如下意见: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对复烤一车间联合工房进行局部适应性改造,改造面积66500平方米;新建选叶工房建筑面积18000平方米。对复烤一车间两条12000千克/小时打叶复烤生产线进行布局调整和局部改造,新建两条6000千克/小时打叶复烤生产线。复烤二车间现有两条12000千克/小时打叶复烤生产线部分设备利旧,其余设备淘汰。配套完善变配电、照明、除尘、通风等公用动力系统,完善消防、环保、劳动安全等设施。
项目投产后年综合能耗当量值为7922.73吨标准煤、等价值为14151.63吨标准煤;项目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为137.08千克标准煤/吨片烟,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0.0619吨标准煤/万元。
三、项目建设单位在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基础上,要严格落实项目评审意见中所提出的相关要求和意见建议。
(一)要进一步优化用能工艺,选用高效节能设备,切实加强节能管理。
(二)要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3331),健全完善能源监督管理体系,按《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三)要严格按照项目节能报告中提出的节能措施进行建设,项目建设完成后,及时提出节能验收申请,若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不予通过验收。
(四)其他要求按项目评审意见落实。
四、如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五、请玉溪市发展改革委严格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并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33号),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开展节能监察。
六、请玉溪市发展改革委接文后,进一步加强用能管理,强化节能目标责任落实,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确保本地区能耗双控目标任务完成。
七、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4月16日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云南神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1万吨绿色新能源铝箔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云发改资环〔2024〕293号


文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请求对云南神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1万吨绿色新能源铝箔项目节能报告进行审查的请示》(文发改请〔2024〕34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云发改资环〔2017〕299号)有关要求,省发展改革委委托云南省节能监察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对该项目(项目代码:2208-532628-04-01-723190)节能报告进行了评审,对项目能源消费情况、能效水平、用能工艺及节能管理措施等提出如下意见: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建设规模为年产11万吨绿色新能源铝箔,主要产品以动力电池用电池箔、双零包装箔以及单零包装箔为主,建设铸轧车间、冷轧车间、铝箔车间、试验室、机修间等生产设施,以及110kV变电站、10kV配电站、液氩气化站、净循环水泵站、去离子水站、消防水泵站、成品仓库等公用设施。


项目年综合能耗当量值为43040.93吨标准煤、等价值为104981.23吨标准煤,项目铸轧带材单位产品能耗为82.26千克标准煤/吨、冷轧带材单位产品能耗为126.52千克标准煤/吨、单零箔单位产品能耗为134.36千克标准煤/吨、双零箔单位产品能耗为154.49千克标准煤/吨,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为1.12吨标准煤/万元。


三、项目建设单位在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基础上,要严格落实项目评审意见中所提出的相关要求和意见建议。


(一)要进一步优化用能工艺,选用高效节能设备,切实加强节能管理。


(二)要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3331),健全完善能源监督管理体系,按《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并建成企业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实现与省级平台的数据对接。


(三)要严格按照项目节能报告中提出的节能措施进行建设,项目建设完成后,及时提出节能验收申请,若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不予通过验收。


(四)其他要求按项目评审意见落实。


四、如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五、请文山州发展改革委严格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并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33号),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开展节能监察。


六、该项目对文山州完成“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有重大影响。文山州发展改革委要向州人民政府报告,严格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科学合理提出项目新增能耗消纳解决措施,加强用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确保本地能耗双控目标任务完成。


七、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4月16日





来源: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编辑:陶媛

二审:张晓晖

三审:吴珺

终审:李星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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